規則FC東京比賽運營管理規程

  1. 第1條(規範的對象)

    由FC東京制定的「FC東京 足球比賽運營管理規程」(以下稱為「本規程」)的目的是確保聯賽、聯賽盃賽等本俱樂部主辦的所有比賽的順利和安全運營。所有進入FC東京管理下的體育館及其他設施的人員,必須遵守本規程。
  2. 第二條(定義)

    以下各項所列用語的意義,依各項所定義的內容為準。
    1. 比賽:指聯賽、聯賽盃等所有比賽。
    2. 設施:指FC東京為比賽運營所管理的體育館等設施及區域的一切。
    3. 運營・安全負責人:指J俱樂部執行委員或執行人代理。
    4. 運營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指接受運營・安全責任者任命,從事確保賽事安全的工作的人員。
    5. 警衛人員:指由運營及安全負責人任命的,為確保賽事安全而工作的相關人員。
  3. 第三條(運營負責・安全負責)

    保安人員包括由運營及安全負責人從俱樂部工作人員中任命的運營負責人和/或安全負責人,負責安全保障業務。
  4. 第4條(禁止攜帶物品)

    試圖進入或已進入設施的人,除非運營和安全負責人特別認可,否則不得將下列物品帶入設施。
    1. J聯盟統一禁止事項(J聯盟共通觀賽禮儀&規則)中禁止攜帶的物品。
    2. 設施管理者禁止攜帶的物品。(味之素體育館禁止事項
    3. 以下符合的公告板、立看板、橫幅、旗幟、標語牌、ZECA、文書、圖紙、印刷品等,將由主辦方或主管方判斷。
      1. ① 表示或聯想政治、思想、宗教主義、主張或觀念的事物
      2. ② 包含歧視性、侮辱性內容或表達的內容
      3. ③ 不被認可的目的,包括支持或激勵選手和團隊的行為
      4. ④ 可能對賽事運營造成影響的事項
    4. 其他可能妨礙比賽的運營或進行,並對他人造成困擾或危險等情況,經安保人員認定的物品。
  5. 第5條(禁止行為)

    試圖進入或已進入設施的人,除非運營和安全負責人特別認可,否則在任何設施內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1. 根據聯盟統一禁止事項(聯盟共通觀賽禮儀與規則)禁止的行為。
    2. 設施管理者禁止的物品。(味之素體育館禁止事項
    3. 在大廳中的集體應援活動
    4. 主看台、後看台及球門後上層看台禁止攜帶及使用鼓類等樂器和大型旗幟
    5. 安裝橫幅等時使用的膠帶
    6. 使用紙屑和紙帶
    7. 從上層看台前方探身觀賽、加油
    8. 故意的座位保留
    9. 未經俱樂部批准的海報、傳單等的分發、張貼以及募款、簽名、調查活動
    10. 妨礙比賽的運營或進行,或進行可能對他人造成困擾或危險的行為,經安保人員認定後禁止。
    11. 進行與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出身等有關的歧視或侮辱性言論或行為。
    12. 除了上述各項外,還不得有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言論或行為。
  6. 第6條(遵守規範)

    進入設施的人員必須遵守以下各項規定。
    1. 在被要求出示票券、通行證等時,請出示這些文件。
    2. 為了確保安全,請配合對手提行李和隨身物品等的檢查。
    3. 遵循保安人員及治安當局的指示、指引、引導等行動。
  7. 第7條(銷售拒絕事由)

    主辦方不會向符合以下各項的人士出售入場券。此外,如果該人士自行或透過第三方獲得入場券,主辦方可以根據第9條拒絕其入場。
    1. 屬於暴力團或類似的反社會勢力(以下稱為「暴力團等」)的人(以下稱為「暴力團員等」)
    2. 自暴力團成員等身份解除後未滿5年者
    3. 利用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等以圖謀自己或第三者利益的人
    4. 提供資金等給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或提供便利等,參與暴力團的維持和運營的人
    5. 與應受到社會譴責的暴力團成員等有關係的人
    6. 為了違反第8條而獲得入場券的人
    7. 主辦方判斷有相當理由不出售其他入場券的人
  8. 第8條(禁止轉售等)

    任何人不得在未獲得主辦方許可的情況下,將入場券轉售(包括透過網路拍賣的轉售)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然而,基於家庭、朋友、商業夥伴及其他類似特定關係,若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不以業務方式進行的情況,則不在此限。
  9. 第9條(拒絕入場、退場命令、物品沒收)

    1. 運營・安全負責人可以拒絕違反第4條、第5條或第6條規定的人員入場,並命令其離開設施,並可對第4條所列物品進行沒收等必要措施。本條所涉及的比賽可能包括公益財團法人日本足球協會主辦的比賽。
    2. 主辦者或主管者可以向符合前項條件的人要求賠償主辦者或主管者所遭受的損害(包括因該人違反行為而對俱樂部施加的制裁所導致俱樂部遭受的所有損害)。
    3. 運營及安全負責人可以對符合第一項條件的人,拒絕其進入之後舉行的所有比賽。此外,還可以要求退還票券。
    4. 因運營及安全負責人拒絕入場或被命令離開設施者,無法要求退還票款。
  10. 第10條(權限的委任)

    運營及安全負責人可以將對特定設施的權限委任給其他人。